契約審閱
本條款於您下單前即公開於本網站,供您完整審閱;您於結帳時勾選「我已閱讀並同意」後始得送出訂單。契約之成立時點另依第 4 條(送出訂單為要約,本公司承諾時契約始成立)。本公司不以任何條款使您拋棄合理審閱期間之權利。
第 1 條 企業經營者資訊
本網站由派達有限公司(英文 PCM MOTOR PARTS LTD,以下簡稱「本公司」)經營。
- 統一編號:90003020
- 負責人:林蓁瑜
- 營業地址:242 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736巷18號1樓
- 客服電話:0930-531-867(營業時間 週一至週六 10:00–19:00)
- 客服信箱:sean@pcmmotorsports.com
- 客服 LINE:@pcmmoto
第 2 條 契約解釋原則
本條款如有疑義,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。
第 3 條 商品資訊
交易頁面所呈現之商品名稱、價格、內容、規格、型號、適用車型等資訊,均為契約之一部分。
第 4 條 契約成立與表示方法
消費者於本網站下單,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。消費者送出訂單為要約,本公司於出貨或提供付款完成確認時始為承諾、契約成立。
第 5 條 確認機制
本公司於消費者訂立契約前,於結帳頁提供商品種類、數量、價格及其他重要事項之確認機制;消費者確認無誤後始送出訂單。契約成立後本公司確實履行。
第 6 條 訂購數量上限
單一商品之訂購數量若逾本網站標示上限,本公司僅依上限出貨,其餘部分不成立契約。
第 7 條 商品交付
- 交付方式:快遞配送。
- 交付地:台灣本島(離島與海外另議)。
- 出貨時程:本賣場商品於接單後向原廠或供應商訂購,一般約 2–12 週(視商品與原廠供貨狀況而定);實際時程以商品頁標示或客服告知為準。
第 8 條 付款方式
- 本網站付款採信用卡(TapPay 金流,VISA / Mastercard / JCB / AE),並經 3D 驗證完成授權。
- 卡片資訊由 TapPay 依 PCI-DSS 規範處理,本公司不儲存您的完整卡號。
- 本網站不涉及小額信貸或其他債權債務關係。
第 9 條 運費
運費之計算與負擔方式於結帳頁明確標示;未標示者由本公司負擔。
第 10 條 退貨與契約解除權
- 商品性質:本賣場商品以接單後依您指定之車型、規格或需求,向國外原廠或供應商個別訂購之客製化委任代購為原則;實際供貨方式與交期以各商品頁標示或客服告知為準。
- 鑑賞期(合理例外之事前告知):依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第 2 條第 2 款,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,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七日解除權之適用。本公司就前述客製化委任代購商品主張本項排除,並以本條款之公開及商品頁揭露作為該準則第 2 條所定之事前告知。鑑賞期之目的在於確認商品是否符合需求,非商品之試用期;請於下單前確認車型與規格。
- 瑕疵擔保(不受前項排除影響):商品若有瑕疵、與您訂購之內容不符、運送途中毀損或數量短缺,您仍得依民法第 354 條以下規定主張瑕疵擔保,請求修補、更換、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。此項權利為法律所賦予,不因前項鑑賞期之排除而受影響。
- 瑕疵之通知與處理:請於收受商品後儘速檢查,並於發現瑕疵後即時通知本公司並提供照片等佐證。經確認屬本公司出貨錯誤、運送毀損或原廠品質責任者,退回運費由本公司負擔,並依您之選擇辦理更換或退款。
- 非瑕疵之退換貨:商品無瑕疵而您因個人因素(如購買後改變心意、車輛已出售、與他款比較後改買其他品項)申請退換者,不在前述瑕疵擔保範圍內;若經本公司個案同意受理,所生之來回運費、國際運費、關稅及金流手續費由您負擔。
- 退款方式與時程:經本公司確認應退款者,於確認之次日起 15 日內依原付款管道退還已支付之價金;信用卡退刷之實際入帳時間依發卡銀行作業程序而定。
- 退貨聯絡窗口:客服 LINE @pcmmoto / 電話 0930-531-867 / 信箱 sean@pcmmotorsports.com。
第 11 條 個人資料保護
本公司蒐集、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,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本網站隱私政策辦理。
第 12 條 帳號密碼之保管與冒用
請妥善保管您的帳號密碼。本公司知悉您的帳號遭第三人冒用時,將立即暫停該帳號之交易處理及後續利用,並協助處理。
第 13 條 系統安全
本公司確保交易電腦系統具備一般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;本網站採 HTTPS 加密傳輸,金流由 TapPay 處理。
第 14 條 消費爭議處理
如有消費爭議,您可透過客服 LINE @pcmmoto / 電話 0930-531-867 / 信箱 sean@pcmmotorsports.com 提出申訴;本公司將於合理期間內回覆處理。您亦得依法向消費者保護團體或主管機關申訴。
第 15 條 準據法與管轄
本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。因本契約所生爭議,雙方同意不排除消費者依消保法第 47 條或民事訴訟法第 436-9 條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權利。